(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落实国(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南宁市人才小高地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完善我市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十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十四)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十八)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
(十九)负责本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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